自制化妝品,罰!
整治不合法的“獨家偏方”。
昨日(11月8日),針對業界關注的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是否可以配制、灌裝化妝品問題,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司在官網進行了解答。
國家藥監局表示,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依法履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其為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應當符合最小銷售單元標簽的規定。
按照《辦法》規定,配制、填充、灌裝化妝品內容物,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美容美發機構等不得自行配制化妝品,也不得擅自填充、灌裝化妝品內容物,但依照化妝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中使用方法,現場調配化妝品給消費者使用的情形除外。
此外,賓館、洗浴中心、婚紗影樓、月子中心等為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應當有符合規定的產品標簽,標簽應當標注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全成分,凈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安全隱患很大
自行配制化妝品不可行
嚴格管制自制化妝品的不法行為,主要是考慮到安全問題以及規范化妝品行業的發展。
今年7月,陜西省漢中市,某養生館因經營無包裝說明的化妝品受到了行政處罰。當事人自行配制一種含當歸、紅花、西洋參等中藥成分的“面膜粉”進行營銷,對外宣傳為“祖傳偏方”。一方面違反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另一方面這些所謂“祖傳偏方”的自制化妝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首先,作為“小作坊”,生產環境不干凈;第二,自制的配方缺乏科學根據,且生產條件也難以滿足——“產品配方和生產條件是一個有機體,脫離了具體的生產條件的配方是不完整的”;第三,產品功效沒有經過實驗測試,眾所周知,自《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于今年5月實施后,化妝品行業正式進入功效測評時代,功效宣稱是要有憑有據的,而僅憑一句“祖傳秘方、獨家配方”就肆意銷售顯然無法為消費者的安全買單。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自稱“祖傳偏方”的不法化妝品之外,美容院中的“定制化妝品”同樣存在隱患。
近日,根據北京商報報道,其在北京地區發現多家美容院都有現場為顧客調配護膚品的不法行為。
比如一家美容院,店內操作臺上擺放著標有“神經酰胺”、“視黃醇”等護膚品原料標簽的瓶子。只要經過肌膚檢測后,工作人員便可進行原料調配,出來一款“個人定制”護膚品。而這些所謂的定制,幾乎都無需等待工廠生產,在店內經過皮膚檢測后可隨時現場制作。功效如何尚未得知,但價格確實不菲,幾百元到上千元不等。
這些“定制”最大的問題是配方的根據來源是什么?且沒有無菌生產環境,容易感染,真的安全嗎?
再者,所有的化妝品生產必須經過工廠的檢驗合格,并進行備案,備案過程中產品的配方、功效都需經過嚴格的審核和驗證。如果單純靠隨意調配幾個熱門功效成分就制成一款化妝品,顯然是對消費者的安全不重視,也是對整個化妝品行業的不尊重。
當然,“私人訂制、量膚定制”這個賽道本身具備潛力,像珠海伊斯佳、山東福瑞達等國內日化巨頭早早耕耘,現已取得了一定突破,只是目前法規仍側重于整治與規范,沒能給“私人訂制、量膚定制”一個正式的出場機會,但相信不久后將有對應的新法規出臺,以促進“量膚定制”的正向發展。
而為了規范行業中自行配制、定制的不良行為,目前我國有《條例》和《辦法》兩部法規進行監督管理,其中《辦法》于今年8月6日頒布,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化妝品生產經營管理的部門規章,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具體要求為: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內容應當與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中產品標簽樣稿一致。
第四十一條 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服務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依法履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
美容美發機構經營中使用的化妝品以及賓館等為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應當符合最小銷售單元標簽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配制、填充、灌裝化妝品內容物,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第四十二條 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
本期話題
不能隨意配制化妝品,你記住了嗎?
責編丨高漫堯 美編丨朱璟煒
來源轉載:中國美妝網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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